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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9/23 点击:5392
民政部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2〕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探索建立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服务科学发展,建立健全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志愿者注册、开展志愿服务信息收集、记载、保存、建立志愿服务情况查询、证明机制等为主要内容,立足民政,面向社会,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建设社会互助体系、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供重要支撑。
二、总体目标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县(市、区)和团场进行试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积累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经验,为制定和完善志愿服务记录政策法规提供依据,为全面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创造条件。
三、试点内容
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有关要求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办法和记录标准。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实施过程,进一步细化记录主体、原则、具体内容、权利义务、保密责任、操作规范、审核流程,统一志愿服务时间计算、质量评价标准等,提高志愿服务记录的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使志愿服务记录更加科学合理、客观完整、真实准确。
(二)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回馈激励机制。实施开展志愿者星级评定,将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评选表彰、奖励保障等挂钩,联合有关部门在志愿者升学、就业、使用社会公共设施、接受他人和组织提供的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做好志愿服务记录结果的运用工作。
(三)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查询和证明机制。在依法保护公民个人基本信息的基础上设定合理的志愿服务记录查询机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规范志愿服务证明出具机构和工作流程,确保志愿服务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四)推进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化。整合资源,做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的试用、改进和完善工作,逐步实现志愿服务信息的网上录入、查询和流转,深化志愿服务记录的共享应用。
(五)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管理机制。完善志愿服务管理体制,明确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组织架构,将志愿服务记录工作落实到人。试点地区要成立志愿者组织,在城乡社区和社会福利机构、优抚事业单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捐赠工作站等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志愿者服务站,配备相关人员从事志愿服务记录工作,及时对志愿者和其服务信息进行确认、录入、储存和更新。
四、实施步骤
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由民政部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县(市、区)和团场负责具体操作和落实。试点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试点申报。每个省份要选择3-5个试点地区,在城乡社区和民政服务机构率先进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参加试点的地区,由各地民政厅(局)根据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工作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优先考虑已开展志愿服务记录相关工作探索的地区。试点名单和试点地区志愿服务发展情况材料应于2012年11月 26日前报送民政部。
(二)试点开展。民政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试点名单,启动试点工作。各地要按照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内容和要求,抓紧制定试点方案,及早实施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各地应及时跟踪、了解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反应,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持续改进、完善相关制度和方法,使之成为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试点总结。试点为期两年。明年底,各试点地区对志愿服务记录试点情况进行中期总结,并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汇总上报民政部。民政部将组织专家对试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示范地区名单,并视情况适时扩大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范围,加快试点步伐。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是建立社会志愿服务体系、促进志愿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发展完善社会服务、加强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将这项创新性工作抓紧抓好。要积极争取文明办、人事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精心选择试点地区,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与支持。开展试点的县(市、区)和团场要抓紧做好调研和论证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规划、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民政部将支持试点地区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培训、研讨等工作。
民政部
20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