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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14 点击:3096

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目的

通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项目,向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普及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引导和团结社会组织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二、培训对象

主要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培训内容和课程

主要培训政策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内容。

必修课程:1.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

2.社会组织政策法规体系;

3.社会组织登记制度;

4.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5.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制度;

6.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

7.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8.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选修课程:1. 社会组织财税制度;

2.社会组织评估制度;

3.社会组织项目管理;

4.社会组织资金及筹资管理;

5.社会工作方法在社会组织工作中的运用;

6.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7.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

8.宏观经济形势;

9.社会组织有关专项工作;

10.其他课程。

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3天(不含报到时间)。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调整选修课程。

四、项目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任务,精心设计培训课程,组织师资力量,指导、监督培训承办单位做好具体培训工作。

(二)每期培训需提前告知项目办,项目办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工作人员检查、指导培训工作。

(三)每期培训需进行培训总结,汇总学员意见和建议。

(四)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

(五)支付标准:食宿、交通、会议室、授课、材料等费用每人每天350元以内。

(六)培训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符合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

(七)为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有关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视工作需要,可在开展培训前向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联系人:和慧卿,电话:010-85120076)申请办理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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